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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0/13 2:21:19发布122次查看

  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帮助养殖场渡过难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2日
海南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生猪生产出现下滑,补栏积极性减弱。为帮助养殖场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
(一)贴息对象。全省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范围。种猪场和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和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三)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资金来源与补贴标准
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对符合要求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银行贷款贴息比例为2%。对于在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企业,累计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三、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贴息文件,贷款银行批复文件、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还款凭证,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出栏证明、是否已享受贴息政策的说明等。
(二)申报阶段。第一批申报2018年8月1日到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贷款贴息,第二批申报2019年8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贷款贴息,第三批申报2020年4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贴息。
(三)申报程序
1.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农业农村部门着重对养殖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及使用情况和申请贴息金额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着重对企业是否已享受贴息政策和本次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各市县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和贴息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5月10日、2021年2月10日前将经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并以正式文件联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复核。
3.根据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复核意见,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4.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养殖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帐务处理。
(二)各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三)各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贷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户利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程文科,65338096,邮箱:hnxmyc@126.com;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孔华,68530013,邮箱:nyc110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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