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男子曹某某自作聪明发现“商机”,倒卖香烟从中牟取利益。近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以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被告人曹某某偶然发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地区的个别品牌香烟比其家乡定边县价格要低,觉得有利可图,便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赛汉镇的梁某某合作,由梁某某负责找有资质的经营者订购香烟,曹某某负责将香烟收购后运往定边县销售。
今年1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梁某某处收购香烟,并驾驶自己的轿车将香烟运输、销往定边县。今年2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再次从梁某某处购买香烟运输至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金额为21.78万元。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21.7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