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等。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据了解,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推销为目的,擅自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赠送产品、样品;减价销售产品。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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