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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解答全域限购政策热点问题

2022/5/10 14:25:30发布84次查看
4月22日晚,海南省出台了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全域限购。为了更好地执行好新一轮调控政策,4月24日,省住建厅房产处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解答社会关注的限购政策热点问题,进一步明确新政策的执行时间、限购范围以及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等相关要求,并表明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骗购住房行为,坚决防范炒房投机行为。
新政策
从4月22日20时起执行
4月22日20时, 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政策,并指出该政策从发布之时起执行,但政策发布当晚,还是有很多楼盘项目连夜进行交易,以为在22日结束前还可以按照原先限购政策执行。
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进一步强调,新一轮调控的各项政策均从2018年4月22日20时发布之时起实施。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对购房人购房资格从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由于新一轮政策是在之前的限购基础上实施,省住建厅也对购房的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在3月30日前,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的,并已支付3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3月30日至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4月22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记者也从相关人士处得知,在政策发布后,全省的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暂时关闭。也就是说,4月22日20时后进行的住房买卖交易,都必须按照新政策来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能进行网签备案。
居民家庭认定
以户口登记簿为准
对于此次新政策的限购对象范围,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也做了进一步明确解读。此次政策中所指的限购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政策中要求以居民家庭为单位来限制购房套数,那单身男女可否单独购房?对此,省住建厅在相关通知中做了回应,购房的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的成年子女,如果要单独买房,要按照新政策进行个人购房资格审核,也要符合限购政策规定方可购买。
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夫妻一方是本省户籍,另一方是非本省户籍的,新政策出台后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是否能以其名义单独购房?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夫妻一方是非本省户籍,在4月22日20时以后,非本省户籍一方随另一方迁入海南户籍,并以新迁入海南户籍的一方名义单独购房的,需符合购房所在区域的限购政策规定,提供2年或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且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买住房的,按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户籍迁入界定时间以我省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时间为准。
严厉查处
各种骗购住房行为
政策发布后,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反响热烈。很多人认为,连续出台的系列限购政策,表明了海南省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来减少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不让海南变成房地产加工厂。但也有一些人想趁机投机倒把,甚至在微信朋友圈里,有人开始叫卖以海南户口虚假结婚骗取购房资格。
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已经发布《关于印发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可报送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据了解,海南各市县民政、公安等部门也会对以购房为目的频繁离婚、结婚的,严格审查其购房资格,涉及假结婚、假离婚骗购住房的,将联合各部门进行惩戒。
司法拍卖房产也属于我省限购政策范围内,涉及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也要符合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要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拍卖公司也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能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房,对补缴个税或社保购房的不予以认可,不得购房。省住建厅正在联合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等单位对补缴个税或社保骗购住房的进行严厉查处。
限定转让年限
防范炒房行为
新政策对新购买住房的转让年限也作出限制,坚决防范炒房炒地等投机行为。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30日之间,在除海口、三亚、万宁、陵水之外的市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转让限制,执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有关规定。即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新一轮调控政策出台的目的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回归住房属性。省住建厅将会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继续研究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问题,坚决防范各种钻政策漏洞或投机倒把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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